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解读
重要提醒:本解读基于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官方文本进行分析,仅供参考学习,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。如有疑问,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机构。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深度合成技术的部门规章,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,为深度合成技术的规范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。
📄 官方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2-12/11/c_1672221949354811.htm
规定出台背景
技术发展与风险并存
深度合成技术在带来创新便利的同时,也引发了深度伪造(Deepfake)、虚假信息传播等新问题。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技术应用,防范潜在风险。
立法目的
根据规定第一条,立法目的包括:
-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
-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
- 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
法律依据
规定基于以下上位法制定: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
-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适用范围与监管体系
适用范围
地域范围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
技术范围: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:
- 文本生成类:篇章生成、文本风格转换、问答对话
- 语音合成类:文本转语音、语音转换、语音属性编辑
- 音频处理类:音乐生成、场景声编辑
- 图像视频类:人脸生成、人脸替换、人物属性编辑
- 虚拟场景类:三维重建、数字仿真、虚拟场景生成
监管体系
国家层面:
- 国家网信部门:统筹协调全国治理和监督管理
- 电信主管部门: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
- 公安部门: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
地方层面:
- 地方网信部门: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治理和监督管理
- 地方电信、公安部门:按职责负责监督管理
核心监管要求
一般义务要求
禁止性规定(第六条)
严禁利用深度合成服务:
- 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
-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
- 损害国家形象
-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
- 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
-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
特别禁止:
- 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虚假新闻信息
- 转载深度合成新闻须来自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
主体责任要求(第七条)
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:
- 用户注册制度
- 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制度
- 科技伦理审查制度
-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
- 数据安全制度
-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
- 反电信网络诈骗制度
- 应急处置制度
身份认证要求(第九条)
必须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,基于:
- 移动电话号码
- 身份证件号码
-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-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
禁止向未认证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
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
训练数据管理(第十四条)
数据安全要求:
-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
- 涉及个人信息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
生物识别信息特殊要求:
- 提供人脸、人声编辑功能的,须提示用户依法告知被编辑个人
- 必须取得被编辑个人单独同意
安全评估要求(第十五条)
须开展安全评估的情形:
- 生成或编辑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
- 生成或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、国家形象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、场景
评估方式:自行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
核心合规要求:双重标识义务
技术标识义务(第十六条)
所有深度合成内容:
- 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
- 保存相关日志信息
显著标识义务(第十七条)
必须显著标识的服务类型
以下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,必须进行显著标识:
- 智能对话、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编辑
- 合成人声、仿声等语音生成或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
- 人脸生成、人脸替换、人脸操控、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编辑
-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编辑服务
- 其他具有生成或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
标识要求
- 位置:在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、区域
- 方式:显著标识,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
- 其他服务:应提供显著标识功能,提示用户可进行标识
标识保护(第十八条)
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:
- 删除深度合成标识
- 篡改深度合成标识
- 隐匿深度合成标识
备案与监督检查
备案要求(第十九条)
备案主体
-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
-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(参照执行)
备案要求
- 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履行备案手续
- 履行变更、注销备案手续
- 在网站、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
安全评估(第二十条)
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、新应用、新功能的,应按国家规定开展安全评估。
监督检查(第二十一条)
监管权限
-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、公安部门依职责监督检查
- 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依法配合
- 提供必要的技术、数据支持和协助
监管措施
发现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,可要求采取:
- 暂停信息更新
- 暂停用户账号注册
- 暂停其他相关服务
企业合规实操指南
合规检查清单
基础合规要求
-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(8项制度)
- 实施用户真实身份认证
- 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、平台公约
- 建立用户申诉和投诉机制
技术合规要求
- 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
- 建立违法不良信息特征库
- 实施技术标识和显著标识
- 保存网络日志和相关记录
数据合规要求
- 保障训练数据安全
- 涉及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
- 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保护
-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
备案合规要求
- 评估是否需要履行备案义务
- 准备完整的备案材料
- 开展必要的安全评估
- 在服务界面标明备案信息
风险防控措施
内容风险防控
建立内容审核机制
- 技术审核+人工审核
- 事前审核+事后监测
- 实时处置+定期清理
完善特征库建设
- 违法信息特征库
- 有害内容识别模型
- 定期更新维护
技术风险防控
标识技术实现
- 不可见技术标识
- 显著可见标识
- 防篡改保护
安全技术保障
- 访问控制机制
- 数据加密保护
- 系统安全防护
合规风险防控
制度建设
- 定期制度审查
- 合规培训教育
- 风险评估机制
应急响应
- 应急处置预案
- 快速响应机制
- 事后改进措施
违规风险与处罚
主要违规行为
- 未履行备案义务
- 未进行真实身份认证
- 未实施双重标识义务
- 未建立管理制度
- 传播违法违规信息
- 删除篡改深度合成标识
法律后果
根据第二十二条,违反规定的:
- 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处罚
- 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从重处罚
-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
-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重要概念解释
深度合成技术定义
利用深度学习、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。
关键主体定义
-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: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、个人
-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: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、个人
-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: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信息的组织、个人
沉浸式拟真场景
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编辑的、可供参与者体验或互动的、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。
发展趋势与建议
监管趋势
- 标准化程度提升:技术标准和评估标准将更加细化
- 监管技术升级:运用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率
- 国际协调加强:与国际深度合成治理框架接轨
- 行业自律完善:推动行业组织制定自律规范
企业应对建议
- 提前布局:主动了解监管要求,提前进行合规准备
- 技术投入:加大在合规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
- 制度完善: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
- 专业协助:寻求专业法律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协助
- 持续关注: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和最佳实践
特别声明:
- 本解读内容基于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官方文本,仅供学习参考
- 具体执行中如有疑问,请以官方最新政策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
- 建议企业在实施前咨询专业法律机构,确保合规操作
- 政策内容如有更新,请及时关注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